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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在中国歷史上的起源及发展

项目策划:高柏;研究学者:香港大学中文学院语文导师陈炽洪先生、高级语文导师苏耀宗博士

2000-04-30

在中国,由于自古以来讳言利益,许多经济制度如典押、票引、借贷、税收等虽然歷史悠久,但没有朝完善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因此专业的信贷及账目回收行业没有在古代中国建立起来。
 
收与放是两个相对的观念,有放必有收,有收然后可以有放。金钱的借放和回收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经济活动。在古代商业不太发达的时候,借与收基本上简 单一体地进行,不必仲介人处理。借贷事务在中国歷史悠久,据《周礼》记载,周代掌管国家经济活动的「地官」,属下有「泉府」,专责管理税金、调节商品供求 价格及办理赊销和借贷业务。之后,歷代官家都有介入借贷事务,并设「有司」处理。有时,借贷需要实物(金银、珍玩、土地)作抵押(如唐的「质库」、宋的 「抵当库」便是),但有时则作无抵押的放贷(《汉书》及《后汉书》分别记载昭帝及桓帝时因农业失收而申令免收债务的事)。长期以来放款的是官府,收债的也 应是官差。借而不还的事罕有发生,因此专业的收账组织便不曾在官方出现。
 
民间方面,借贷事务却异常活跃,而专职的收账者不时见于史册。可是,由于身分的变换,一些收账者后来转型爲放贷者,此外又没有成熟的环境条件,收账 行业不能延续下去,失却独立专业发展的机会。据《管子》一书记载,早在战国时代,已有人依赖放贷利息维生。在《战国策》和《史记》,更详述齐国孟尝君田文 贷钱收息养士的事,而其门下食客冯讙、魏子都算是「专业」的收账者。至汉初,「子钱家」的名称出现(见《史记》),那是指依靠贷款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利 息的人家。之后,放债、收债的资料不断,如《三国志‧吴志》载潘璋「好赊酤,债家至门」。唐宋以来,由于海外贸易兴盛,经济发展蓬勃,信贷活动渐多,押业 兴旺,票引制度出现,而「放钱」、「放债」、「生放」等名称正式确立(见《容斋随笔》)。直至清代民国,私人放贷活动一直未稍减,情况可见于《京本通俗小 说》、《三言二拍》、《聊斋志异》、《红楼梦》、《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等白话文学作品中。由战国迄今凡二千三百年,借贷活动不绝,但收账者却始终无法独 立发展出来。
 
有关借贷回收者的角色及发展,颇有记述的意义。古代的借贷回收者是服务于豪门的,原因很容易理解。只有豪门才有钱粮外借,其主人也嫌于亲自催债,故 需假手他人。其中战国时代齐国的孟尝君田文门下就出现了两位很有性格的借贷回收者﹕一位是冯讙,一位是魏子。冯讙与有能力偿还者约定还款期,将无力偿还者 的债券烧去,爲主人树恩惠、彰善声,可谓善于理债者。魏子代孟尝君收取邑入,然后借给贤者,大概贷出去的金钱没有收回,爲此而受孟尝君责备。后来孟尝君失 势,魏子和那些受惠者到宫门自杀,报答孟尝君的恩惠。这两个故事都说明了古代的借贷回收者在达到目的之余,也尽量爲借贷双方设想。再者,借贷回收者都「通 计会(会计)」有一定的经济知识,具独立的理财头脑,能客观地果断地处理事务,可算具备专职收账者的雏形及条件。可惜客观环境未成熟,没有发展下去的机 会。
 
到了汉代,借贷回收者扮演了更积极的角色。据《汉书》记载,有豪门将一整笔款项发给放款者,放款者运用借贷的技巧谋取利益。他们可以收取利息或其他 财物。这记载见于《汉书‧谷永传》中的一篇奏疏,是作爲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来讨论,希望引起皇帝的注意。由此可见借贷活动在汉代是很普遍的。汉代以后,土 地兼併更厉害,借贷活动更活跃,爲了获取最大利益,收款者转变爲放款者,于是,原本收债工作的专业性便没有了。之后,歷朝借贷的模式、借放者的关系等都没 有太大变化。清代豪强贷出款项,多由管家或家人代收。《红楼梦》里有多处的记载,如王熙凤收取利息来支撑门户,乌庄头更是贾府的代理人。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官府的介入。唐以前的经济活动发展规模较小,官家在借贷钱粮、典质放数方面较低调。唐代以后,随着海外贸易带动经济蓬勃发展,官 府开始直接间接参与或干预放贷活动。唐代押业多由官家贵族把持,他们垄断了放债业务。宋代的干预较爲间接,但引发的影响和争议却不小,据《容斋随笔》记 载,南宋时有新君登位,想赦放(除放)天下一切官私债务,后因可能令放贷者血本无归而作罢,但已引起民衆抱怨及士大夫批评。到了明代,国家介入更深,大明 律中有多条严禁官员(尤其军官)参与私人举债或放债的条例。清承明制,以法律去规管收、放债者的证据也非常明显。
 
当代经济事务分工精细,但彼此关系互相带动,财经金融业的蓬勃,肯定会促进信用业务、信贷业务及账务管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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